本人于2017年6月进入一家股份制公司工作,当时是和集团总部签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月合格后转正,转正一个月后在工作地当地成立了分公司,被告知要和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后过了两个月,告诉包括我在内的几位同事被通知劝退,我申请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人事部却说我现在和新公司签劳动合同后还属于试用期,想咨询下同一公司约定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我的转正身份还是否存在的?
2025-03-09 12:27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您的公司在您入职时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 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安排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从事两份以上的工作,即所谓的“双试用期”制度。因此,即使您和新的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试用期,也不能同时存在另一个试用期。这种双重试用期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您的情况,建议您尽快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副本、工资条等,以证明您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待遇。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您的试用期身份,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司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