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签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 现18年9月5日到期 单位明确告知不再续签合同 理由是我之前签订合同的岗位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再从事这一个岗位要求调配的岗位单位现没有空缺 所以不再续签 请问不续签合同我要求到位给予赔偿合理吗? 2.单位在我休产假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 休产假时间从16年7月28到2017年1月13日 现在能否追讨这部分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3.单位和本人签订合同有明确约定基本工资标准 可是单位在寒暑假期间也有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 时间从15年1 2月至17年8月寒暑假均有这种情况出现 第一寒暑假以另一种工资标准发放是否合法 第二现在追讨15年的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谢谢解答
14天前对于您的问题,以下是我的回复。 关于第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您与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使单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也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至于第二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其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且应当保证其正常的休息时间。因此,如果单位在您休产假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您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或者因休产假导致的工作量减少而应得到的补偿。 关于第三点,关于“基本工资”和“工资标准”的问题,这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薪资管理范畴,需要具体分析双方之间的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来判断是否合法。一般来说,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可以根据该约定来确定工资的标准;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可以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工资的标准。 如果您对以上回复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