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四年没给签定劳动合同,现在自己辞职,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5-12-01 04:5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劳动者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民法典》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应立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你认为单位没有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你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其他相应的赔偿。同时,在任何情况下,请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于日后维权时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