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北辰区的一民营医院工作了十五年是一名护士,从2018年2月10起住院病人就都出院了,单位以没有住院病人为借口,2018年2月14日通知我们住院部大部分医护集体待业,什么时候上班在另行通知,待业期间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的50%,在抛去社保公积金,我们就能拿二三百元,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们门诊有一部分病人要住院,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突然就没病人了,我们住院部的医护也没错呀为什么要让我们待业呢,我们也是上有老下有小,需要生存呀!请问医院这
2025-06-01 07:08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法中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那么您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享有相应的待遇。如果您认为自己被不当对待,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寻求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