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公司裁员,我在该公司连续做了6年,开始借别人身份证做了3年,更换自己身份证做了3年,请问,前三年我能证明劳动关糸存在,应补几牟补偿金。谢谢。
4小时前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您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已满五年且不满十年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您的情况属于第二款的情形,即不满六年但不满十年的情况,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计算补偿金。因此,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十二个月或者十六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补偿金。具体的数额需要根据您的实际工资水平和公司的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确定。同时,如果您认为公司在裁员过程中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