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5月21生的孩子,产假到十月9号,九月二十二号我把我的生育津贴材料交到单位。十月十号应该上班时候我因为身体原因递交了辞职申请,然后一直在家休养,到十月底单位给我带电话说我辞职生育津贴就不可以报销,但是我在休产假期间生育险没有断而且单位也没给我发工资,不给我报销生育险是符合规定的吗。
2025-02-16 11:44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案例的处理。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因此,您在五月二十一日出生并开始工作后,应及时向社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 其次,在生育期间,您可以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和哺乳等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时,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在产假期间生病无法正常工作,且单位未支付工资,这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最后,关于生育津贴的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在此期间,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单位沟通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您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