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小工厂上班,去年3月28去的,7月1号起签的劳动合同,至今年6月30号无固定期限,我4月20号辞职不干,急辞说扣一千块钱,我怎么办
4天前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你的情况中,你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间,因此你的辞职是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支付补偿金(如未足额支付工资),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规定,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你对公司的处理方式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等方式寻求帮助。希望这些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