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来的公司,签过三次固定期限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是201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一直没有签合同,但一直上班,春节之后2018年2月26日以要照顾孩子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老板很是生气!各种调查,以一个月为期才能走人,而且还说剩余提成不给。我们合同中注明基本工资1500元,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交通补助,通话补助、工龄津贴、绩效(含加班补助),但并没有约定提成按什么标准发放,什么时候发。实际我们都是每年年底发一次提成,按回款除税后的5%,不过总数也很少,老板收不回来钱,也不给我,造成现在还有几万没给我,提成我还能要回来吗?还有这么多年工资标准达到最低标准吗?我现在才3500多
29天前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时应遵照执行。 对于您提到的“是否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年终奖金”,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如果您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该约定将优先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如果公司在年终奖方面存在一定的规定或者制度,您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维权。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