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公司工作了11年(2006.6.9-2018.4); (1)2006-2011年在A公司; (2)2011-2016年被A公司以派遣合同形式去B公司(和B公司签合同); (3)2016年又重新回A公司,又重新签订合同(2016年5月和A公司重签合同,和B公司合同在2016年3月就已经过期了); 问:现在公司裁员,我应该得N倍赔偿?还是按长期合同2N倍赔偿!和B公司合同过期2月后才和A签合同,属于无合同用工是否有赔偿!
2025-02-12 03:30您的问题涉及到劳动法中的几个关键点。首先,关于您提到的劳务派遣合同,按照《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该劳务派遣合同是无效的,且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派遣协议,也不能视为正式的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劳动民法典》,如果您是在派遣期间被退回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则无论是否符合派遣条件,都应当视为正式员工,其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关于您的情况,由于您在2016年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您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恢复到正常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因为派遣还是返聘,您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方式可能需要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您在派遣期间的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 最后,对于B公司和派遣合同的问题,由于派遣合同无效,所以无需考虑派遣合同的情况。至于派遣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根据派遣协议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建议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您可以尝试与公司沟通协商,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