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续签合同时合同上加了一条“2018年六月份公司要搬迁到江北区”。我拒签合同!公司给不给赔偿?
2025-05-30 12:58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已经通知过公司不再续约,并且公司没有及时提出异议,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后才收到您的离职通知,而您拒绝续签合同,您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原合同,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您的确是在2017年6月30日前已书面通知公司终止合同。 此外,关于公司的搬迁事宜,这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也不构成解约的理由。如果公司搬迁后给您造成了实际损失或者不便,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