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派遣单位的合同是2016年1月31到期,到期后单位不再和我续约,我在2016年2月份收到终止劳动合同书,但那时我在孕期,所以单位将合同延期一年至2017年3月18日,因为18日是我的预产期,没想到的是我 真正生产在2016年的3月23日,所以哺乳期结束应在2017年3月23日.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属于在哺乳期内炒人?附上单位给我终止劳动合同书,谢谢
2024-09-01 04:1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特殊保护条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在哺乳期结束后仍未恢复工作,那么您的劳动关系可以视为已经依法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如果您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3月18日,而实际工作时间为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23日(即哺乳期结束后),则您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3月24日起依法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