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6月17日 进厂 到2017年3月15日辞职了 然后2017年6月18号又进厂 同一个工厂同样是原来的工作职位 请问第二次入职有试用期吗?? 还有2014年6月17号到2017年3月15号住房公积金老板没有帮我们交清 只交一半给我们 这住房公积金现在去投诉 起诉 还可以有用吗??
2025-04-03 02:53关于第二次入职的试用期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您的两次入职时间间隔不到一年,那么您可能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被拖欠或者不完全支付,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申请仲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应该足额缴纳。如果您发现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存在不足或者未按时缴纳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