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青岛优同便利店应聘的时候告诉我不满三个月按每天50算工资辞职提前一个月说,我是12月31号上的班,我2月28号提出辞职也就是说我干到3月31号,现在告诉我说要满三个月才能辞职如果不满三个月辞职那就是之前给发的工资还有没发的(优同是每个月25号发工资压25天)按着每天50算如果工资不够我自己还需要交钱这个合法吗?签合同的时候就是告诉我不满三个月按每天50算没有说三个月后才能辞职啊!
28天前首先,您与青岛优同便利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国《劳动民法典》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您于12月31日开始工作,并于2月28日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未工作的部分工资,并且无需再向公司缴纳任何费用。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并不合理。根据您的描述,公司在告知您不满足三个月需要支付额外补偿金的情况下,又声称“如果不满足三个月的规定,之前的工资就不能发放”,这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建议您立即与公司沟通,明确您的权益并寻求解决方法。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如果您发现有其他类似情况,请及时举报或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