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一名职工,今日去办辞职手续要求我缴纳近5000的服装成本费,我是去年6月份从青海省收费公路管理处转岗过来的,来高管局一年时间也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订了一份与收费公路管理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去当地劳动局咨询,给的答复是如果该单位在职代会或者工会同意的情况下是有权利收取这个费用的,我想知道这种做法合理吗?
1天前关于您所涉及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是从青海收费公路管理处转岗到高管局工作,因此应该由高管局负责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您发现高管局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您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例如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高管局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未按期支付工资等,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举报或投诉。同时,建议您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于后续的维权活动。 最后,希望您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事,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