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位混凝土公司驾驶员、近日因公司改制实行对外承包、致使公司百余名员工全体终至合同、公司在赔偿问题上答复我们的是、、员工的工龄乘以上海最低工资、以我为例我是6年合同、我们表示不服、公司说他们在合同中明确了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工资不在赔偿范畴、问律师这样说法符合劳动法吗?
2025-04-10 20:50您好,关于您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待遇等方面。在本案中,您提到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制”可能是指用人单位采用的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安排职工在不固定的工时内进行工作,但其工作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加班费的问题,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如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工作的等。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确实采用了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并且在合同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说明,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种情况下加班费不应被纳入赔偿范围。但是,具体到您的案例中,由于涉及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您详细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人力资源部门,以便获得更准确的解答和指导。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