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6年11月7号入职,2017年9月25号公司以不合适岗位让我多9月底离职,我的合同期限3年,月薪是10890元,合同明确规定每年会有3~6个月年终奖金,我需要主张多少赔偿金
2025-01-22 17:40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有。(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单方面提前通知您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您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数额需要结合您的具体工龄、工资情况以及公司的行为等因素来确定。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或者聘请律师帮助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