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国企工作了一年,签的劳务派遣公司。试用期有一年(招聘时并未告知),和派遣公司的合同上标明的是三个月,两年的合同。工作一年后,公司业务整合,我的岗位取消,调动我去其他岗位,因我以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要求公司换另一个岗位。公司以没有岗位名额为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三方协议。(协议上标明为我提出不再为该公司服务) 赔偿我去年平均工资的1.5倍。 现在我想问的是,1,试用期一年能否劳动仲裁要求赔偿,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告派遣公司还是用人单位。2,该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而是前一天通知我,第二天就签协议,能否获得赔偿。
4天前关于您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 关于试用期的劳动仲裁请求。 -一般来说,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表现不佳,企业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如果您认为试用期间的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如加班费、社会保险等,则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来要求补偿。 -在此情况下,您可能需要收集与试用期相关的证据,比如工资条、考勤记录、体检报告等。 关于不提前通知的解雇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特殊情形的存在(例如裁员),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况,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提前通知员工,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以证明公司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解雇您,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请记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您所在的地区法律以及具体事实进行分析。如果您对相关法律有疑问,强烈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