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公司工作13天,签了劳动,我的工资2000块钱,我有事没跟公司打招呼就走了,现在公司不给我工资
2024-10-20 18:5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您在试用期满后离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您的行为并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您可以通过与公司进行协商或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来解决问题。 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建议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谈判解决。尝试与公司管理层沟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需求。 申诉仲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将争议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法律诉讼。如上述情况均未能得到解决,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