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叔叔在浙江镇海的一家木材厂上班,由于上个月25日晚上突发疾病抢救无效身亡,且又不在上班时间,是在下班休息时间,请问一下按照劳动法公司应该给予怎样的赔偿或是抚恤呢?
2024-10-20 18: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您的叔叔在下班时间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不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他去世的情况可能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工伤”或“非工伤”的定义。具体而言,如果可以认定为工伤,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则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抚恤标准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的具体原因、责任划分、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或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