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北京客运段的一名列车员。我是在怀孕3个月的时候休的产假,当时劳资告知我等今年11月30日,就是孩子一周岁回去上班。现在他们制度改了,今天给我打电话,让我5月31日回去上班。我应该执行吗?这是不是损害到了我的权益?
5天前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因此,在您怀孕期间,您的单位应当提供适当的休息,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如果您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休假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您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但不限于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等。如果您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您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建议您与单位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办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