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我在南海一家木材厂工作,临时工!做了五十天,刚开始没问多少钱一个小时和一天算多少小时!上了几天班才知道10块钱一小时,每天算十二小时(吃饭时也算在内)在结上月工资的时候他以正式工给我算的,比临时工工资还少,我也没计较,但他少算了一天半,后来答应给我补在下个月,我在半个月前曾经提出不做了,因工资太少,他劝我说:现在厂里缺人,叫我做到月底,工资可以给我加一块钱一小时.当时我也没说什么,想想也没多久了就做吧!但到了结总工资的时候才发现他并没有帮我加上上个月少算的一天半,并且还告诉我说上面现在规定了吃饭时间不算工作,也就是说每天十一小时!比原来答应我的每天多出一块钱而已!他们这样做合理吗?也没提前
7天前您提到的问题涉及到劳动法规中的加班时间和加班费计算。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包括每日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40小时工作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针对您的情况,您在合同中可能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包含午休或餐间休息的时间。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则应当视为有额外的工作时间,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加班每小时的加班费是其基本工资的150%,并且必须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建议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可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并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对单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