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8年3月27日与公司领导提出离职,3月39日正式发离职邮件到公司人力,由于没有招聘到新人,所以交接工作拖延至4月24才开始进行,我需要公司在4月28日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不给予办理,违反劳动法
5天前尊敬的客户,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根据您的描述,您在2018年3月27日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并于3月39日正式通知公司即将离职的事实。然而,由于未能及时找到合适的接替者导致交接工作延迟到了4月24日。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或存在其他不满,请随时联系我们。 关于您提到的公司是否应当在4月28日前为您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我国《劳动民法典》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您在4月27日之前正式提出辞职并得到同意,则无需再等待公司的安排。此外,《劳动民法典》还明确规定,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应赔偿。 我们建议您立即联系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了解具体的情况和处理流程,以便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