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下孕妇怀孕5个月因身体不适需请病假,已有三甲医院开具证明,但公司说员工一年只能请一个月病假,我目前情况特殊只能请两个月假,拒绝了我的病假(之前已经请了一个半月的病假),说我的病假证明上写着妊娠恢复期,要求我正常上班,或者办理停薪留职。且之前请病假的时候说只按扬州市最低工资的50%支付我的工资,我在该公司上班已有两年多,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胜诉的几率是多少?
2025-10-20 07:36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您在怀孕期间需要休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您可以向公司提出病假请求并获得批准。 关于您的工资待遇问题,如果您认为公司的支付标准不合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降低您的工资标准,您有权要求其重新支付。胜诉的可能性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建议您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