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麻烦咨询一下!我于2016年8月入职,2018年3月申请休上一度年假,公司老总批后,老板不同意休假!说没有年假,并于3月28日告知我所从事的出纳岗位被兼并,3月30日即让兼职人员来交接!我提出应该补偿两个月工资以及新入职时未购买保险两个月的补偿,还未提年假,对方不做任何答复!这样的情况下我拒绝了交接!如果我同意交接,我账户上的钱,在对方未做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我不打算转给公司,是否合法?请帮答复一下这一系列问题!谢谢你
14天前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的描述,您在2016年8月入职并担任出纳职位。然而,公司在2018年3月决定将该职位合并到其他部门,导致您无法享受规定的年假。尽管如此,您仍要求公司补偿两年的工资和两个月的社保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您可以要求公司的经理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解,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如果调解不成,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可能包括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或者通过法院直接起诉。 在任何情况下,都建议您保留与公司沟通的所有文件和记录,以便将来需要时使用。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情况应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和解答。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