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咸宁于2016年7月仲裁要求住建局安排上班和买养老保险,住建局只买保险,后申请法院执行在2017年8月安排上班,现我要求住建局补发仲裁后没安排的13个月生活费,有法律依据吗?什么标准?劳动局说超过咐效。
2024-10-28 21:29关于您提到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方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工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最后,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金,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您的具体问题,建议您详细说明情况,以便得到更准确的解答。如果您已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请求并获得了裁决,那么您可以据此主张权益。此外,您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来分析。因此,强烈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