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离职三个月了,现在原单位要求我退还2015年到离职期间的加班费和过节费,理由是这部分资金来源不合理。请问我需要退还吗?
2025-03-19 04: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您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时,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您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关于过节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您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以及公司发放的过节费均属于合理合法的福利待遇,您可以不需退还。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退还金额还需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您对相关法律法规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