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月二十八号到绣花厂上班,来的时候厂里说学徒工两千五一月,厂里也有公告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五月五号我提交辞职报告,厂里却以“没有给厂里创造价值”为由不予给我辞职,并声称学徒工辞职不予结算工资!请问这该怎么解决?
2025-07-22 08:12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的单位认为您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可以提出辞退,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的工作表现良好,您可以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结清工资。 如果您已经提供了两个月的试用期服务,那么即使单位认为您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先与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是否存在任何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然后决定是否继续留职或寻找其他机会。 如果单位坚持不给您结清工资,您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同时,您也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最后,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将来需要时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