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日企正式员工,目前正在休产假,产假将于2018年9月30日结束,我跟公司签的合同2019年10月20日才到期,但由于公司经营模式调整,现要将昆明分公司撤销,业务转由合作商发展。目前我面临的处境是:1、9月30日产假结束后公司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转到合作商公司工作,与合作商公司签新的劳动合同(但薪资待遇不如现在我个人不愿意)。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如果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给予我哺乳期的经济补偿,具体应该怎么核算?烦请指教,谢谢。
14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其他法定福利。 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具体的数额需要结合您的实际工资水平以及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您还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争取得到更好的解决方案。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