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属于全日制合同,每天工作12小时,一个月上20天班,一月工作时间有240小时每月有64小时加班工资(240小时_176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可我国假上班后(5月1日)发工资时公司说要减去12小时加班时间,即(64_12)只给52小时加班工资,国假不上班的还是按照64小时计算加班,请问这样计算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吗?谢谢您了!
5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公司的做法进行处理,即扣除12小时加班时间后再按剩余的52小时计算加班工资,这将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正常的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因此任何超过这个标准的工作时间都应被视为加班,并且应该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或者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寻求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