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写明2018.2.28试用期到期,但是2.28号当天,人事却找到我以工作懈怠,不符合当前薪资为由要求降薪转正,我这边不同意,然后劝退,当时我没有签字,一直持续到第二天3.1号。请问3.1号是否正常按照之前签署的三年合同写的正常转正,还是说要有单独的证明?公司是否有权利在六个月的试用期之上以不合适为理由延期试用期?降薪转正符合法律规定吗?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谢谢
26天前首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和转正条件。因此,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转正条件并提出降薪或终止合同请求的情况通常被视为不合理的解雇行为。 关于您的问题,如果在试用期内确实存在员工工作表现不佳或其他不适合公司要求的情形,那么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降薪处理,并且有权提前通知员工其不再具有试用期资格。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证据表明降薪是基于错误的信息或者误解,否则该决定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 然而,如果您认为公司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突然提出降薪的要求,并且这种要求与您的实际表现不符,您可能需要保留相关证据(例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以便在未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时提供支持。 至于转正的问题,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特别约定,通常情况下,员工只有在试用期满后才能获得转正的机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工作表现优异而提前转正的情况,可能会被允许。 最后,关于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请注意,这取决于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律法规以及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员工可以在遇到不合理解雇或其他争议情况时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但请注意,具体的程序和时间表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