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不发绩效法律允许吗?律师您好!我在北京事业单位工作。2017年12月31日工作合同到期,不再与原单位续签工作合同。并于2018年1月停止发放我工资,直至2018年2月6日发放2017年度一次性绩效工资(年终奖)的时候未给我发放。原单位领导给我的答复是2017年度的工资总额超出,不能因为我个人来动用2018年的工资总额预算。所以不能给我发放2017年度的一次性绩效工资。请问这样的情况合法吗?我想要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是不是可行?盼望律师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您啦!
26天前尊敬的用户,根据您的描述,关于您在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关事项,存在一定的争议和疑虑。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员工有权享受合理的薪酬待遇,并且应当得到及时的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即使在您的合同到期后,原单位仍然有责任向您提供相应的工资和服务。如果您的工资确实未能按时发放,您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发。 至于一次性绩效工资的问题,这通常是指年终奖或者奖金等额外奖励,它可能不是每月固定发放的一部分,而是基于全年的工作表现和其他因素决定的。如果您认为该笔款项应归属于您的年终奖或绩效奖金范围,则可以要求单位重新计算并支付。 建议您采取以下步骤。 保留所有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记录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 向单位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您的诉求和理由,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和年终奖。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请尽快联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希望您能够早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