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工伤已认定,因骨折之前一直在医院复查由医院出具病假条,现在骨折部位已经恢复,但是我情况比较特殊,我是残疾人,之前是小腿截肢,这回属于二次伤害,因为我穿假肢,所以后续还需要一个恢复期,但是医院不给开假条了,我联系公司,公司说那就请事假,但是事假扣工资,就不能按照工伤待遇给我发放工资了。 我现在有两个问题,第一,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如果我不同意后续是否需要找仲裁部门,第二,如果我请事假,公司会不会由此理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麻烦详细告知一下,谢谢?
2025-04-12 23:16一、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在康复过程中存在特殊情况,如您所说的“二次伤害”,也应当依法保障其权益。 二、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您认为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建议您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您的主张。 三、请注意,任何单位不得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等补偿费用。 四、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指导和帮助。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