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14年4月份入职我们公司,当年十月份公司才帮我交保险。当时一直未签劳动合同,直到2017年6月份突然拿了份样板合同让我们签字,而且只有一份,合同抬头日期为2017年1月1日,我签字日期为6月份。到现在为止我还是没有拿到合同。现在公司业绩不好,我想辞职。我想请问,这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我能否提出赔偿?谢谢
18天前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公司未能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您入职后不久才开始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您可能面临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虽然您与公司的合同签署时间并不一致(一份合同于2017年1月1日签署,另一份于同年6月签署),但通常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应当被视为有效。因此,如果您认为该合同对您有约束力,您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的问题,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工资差额以及未缴社保期间的补偿金等。这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差额。由于公司未能按时为您签订劳动合同,您可能会错过部分法定假日加班费、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 -社保补偿金。如果您因为公司未能提供足额的社会保险而遭受损失,例如医疗费用、养老金等,公司应对此进行补救。 请注意,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或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同时,在任何涉及法律问题的情况下,都应该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避免采取可能导致进一步争议的行为。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