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伤条例和广东工伤条例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附则里第六十五条多了个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能适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其他省的也没有,该以哪个为准,如何维权?
29天前《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了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基本原则。其中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工伤保险条例》是确定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基本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补充,并且在附则中明确规定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得适用工伤保险待遇”。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 如果你认为自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其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从而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包括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 总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并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