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跟单位一直打不成,领导要调我去别的店,我不愿意去,我跟领导说了,让我在原店我就继续干,如果调我去别的店我就不干了,但是领导还坚持让我去别的店,我干了九年了,我现在提出不干了,请问我能得到赔偿吗?
2025-08-03 08:04您好,关于您的情况,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因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 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可以向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且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同时,您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以便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请注意,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您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建议您详细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