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技工学校高技的实习生,在上个星期经过学校推荐来到了位于广州南沙的一家金属制品加工厂,公司每天都固定加班2小时,且无任何加班费用,周日亦告知这星期日需加班,即这个星期我除了星期五下午请假外出有事没加班,其余周一到周六,共加了10个小时,我的另一位没请假的同学,便是加了12个小时,周日加了八小时,告知我们周日有加班费,但不明确为多少,请问这种加班符合劳动法吗?如果不符合,我应该怎么办?
8天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除非是特殊情况,否则公司的安排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下列标准办理。(一)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二)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其他情况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你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你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与公司进行沟通,表达你的不满; 如果协商未果,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若情况严重,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请记得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以备后续使用。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