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 本人是应届生,于7月11号当天回学校办理手续,因校方时间安排未出,公司领导允许于本人15天内江校方的安排给予公司。本人于15天内向领导提出辞职,公司目前要克扣我七月份的工资,理由是急辞。请问是否合理?急辞是否适用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
2025-10-08 1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提前通知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即使您已经提出离职申请,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公司仍然应该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坚持要求扣除7月份的工资作为“急辞”的惩罚,可能不合法,建议与公司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