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6月进入一家股份制公司工作,当时是和集团总部签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月合格后转正,转正一个月后在工作地当地成立了分公司,被告知要和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后过了两个月,告诉包括我在内的几位同事被通知劝退,我申请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人事部却说我现在和新公司签劳动合同后还属于试用期,想咨询下同一公司约定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我的转正身份还是否存在的?
2025-03-09 12:13您的情况涉及劳动法中的试用期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您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可能包含了一个试用期,但这个试用期的时间应不超过六个月。根据《劳动民法典》,如果您的转正身份仍然存在,并且在新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要求解除试用期,则您的转正身份仍然有效,不需要再次进行试用期考核。同时,即使您在新的合同中选择了不接受试用期,也不能免除原公司的义务,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您的离职事宜。 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意见,请联系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