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淄博市生育险参保人员,2017年12月25号到2018年1月7号因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还有蛋白尿住院保胎治疗,医院诊断子痫前期,妊娠糖尿病,高危妊娠治疗费用8300左右!7号办理出院手续的时候医院说有生育险的需要回单位用生育险报销,单位不给报销的开证明材料再回医院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单位说只能保胎三次以后第四次才能生育险报销2018年1月8号入院剖宫产一子,报销生育保险时单位按并发症给我报销但第一次保胎住院8300就不给报销了这样对吗
2025-06-09 05: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在妊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进行报销。您的情况符合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 首先,关于保胎三次之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说法,这并不完全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任何怀孕妇女都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保胎期间的医疗费用。因此,无论是在保胎期还是在分娩期,只要是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都应该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其次,关于单位拒绝为您报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生育保险待遇。如果您认为单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您的报销问题,建议您先与当地的社保机构联系,了解具体的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如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尝试与单位协商解决问题,争取获得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