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百货单位上班,1975.6.2 ,女,2008签的长期合同到现在,某前单位把场地租赁给个人做面馆生意,现在领导要我下岗,赔偿18000元,地方给交两年失业金,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因为个人家庭条件不是很好,我只想要单位给我交养老保险这些,单位说根本不可能的,他们做法对吗?谢谢您!
2025-02-25 15:21尊敬的客户,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通常被视为长期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在合同到期后被解雇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公司应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您的案例中,您提到的“某前单位”似乎并未提及是哪个具体单位,因此很难确定其是否符合上述情况。此外,您还询问了关于个人家庭状况的问题,这超出了我的解答范围。如果您有关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答案。 对于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障。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请随时联系我。 祝好, [您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