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招商引资公司的总经理,搬来时老板拿我身份证复印件,好像在工商局注册给我2%的股份(无任何书面协议),现在公司老板9月6日突然找我谈,说公司亏损严重,说公司没法运营下去了,9月份全部放走,要辞工的可以写申请辞工,不辞的放假(或自己找到好工作也行)变相让我们提出辞工。今天9月7日招集我们开会,说本月一定撤走,如果我们不辞工,工资拿不到,到时他申请破产,让我们找政府要工资。我想资询一下,我占有这2%的股份,能申请劳动仲裁要到补偿吗?
2025-11-12 00:48尊敬的客户, 您提出的关于您的情况的问题,我可以提供一些基本的指导和建议。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因此,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应当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薪酬。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这一义务,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举报。这些机构会对您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最后,如果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请注意,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必须有证据证明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且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您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