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4年12月15号去到公司派遣地工作于2014年12月19日签合同截止到2017年12月25日止,到2017年11月派遣地搬家,于是公司承诺去往另一个地方薪资待遇比之前高,但是又改变主意让我去了另外一个地方当时给出工资待遇并不明确,本人去了一天了解到工资待遇并不是一开始承诺的,于是跟公司商量结果未果,并让负责人向公司提出关于n+1赔偿,然后本人便在家等消息,期间本人打电话问过什么时候有结果,得到的答案是不知道,过了三天公司发来旷工 通知邮件,当时没有理会,又过了一礼拜公司发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请问这属于无故辞退员工么

2025-04-0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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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存在以下几点。 由于您的劳动合同在2014年12月19日签订,且至2017年12月25日终止,因此,您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12月19日起算。 在2017年11月,由于派遣地搬家,公司承诺提供更高的薪资待遇。然而,公司在2017年12月19日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提及这一变化,导致双方对薪资待遇产生分歧。 您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即“N+1”补偿条款(即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并要求公司按照此标准进行赔偿。 公司随后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您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虽然您已经提出N+1的赔偿请求,但由于公司未能明确告知您新的薪资待遇,导致双方沟通不畅,最终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无故辞退”,但具体是否构成违法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建议您保留好证据,如通话记录、电子邮件等,以便在必要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同时,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2025-04-04 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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