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于3月12日已满55周岁,但与公司签的合同是在2017年2月19日就到期了,现公司又在4月17日通知我去继签,于是报上去参保就说超龄了,参不了保了,故用人单位就不用我了,通知我在4月20日就不上班了。我们签的合同是和劳务输出公司签的,请问象我这种情况在用人单位(既商场里面上班)工作了11年多了,那么要问用人单位要经济补偿金?还是向劳务输出公司要经济补偿金?请给我一个正确的答复。谢谢!
2024-09-24 10:05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视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需要具体的计算方法或步骤,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同时,建议您尽快与用人单位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以便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