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私企员工。我想跟您咨询一下相关劳动法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在一家私企已离职,在得到企业法人确认后办理了离职交接。但是在我离职近一个月后企业行政告知我,之前记我名下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了,需要我做出赔偿。离职时法人及行政并没有跟我做任何物品交接手续,电脑也并不是我本人一直使用而是谁都可以借用,并且最后一次公司年会使用电脑已经由同事放置回公司后开始春节放假,之后放了近二十天的假期回公司一星期后我本人就申请离职离开公司。公司办公室一直是在一个企业的众创办公室里办工,之后于四月搬离,搬迁当天有物业一起帮忙,而且所有物品并没有做好登记。我想问这个电脑需要我赔偿吗?应该怎么处理。
5天前首先,根据您的描述,电脑属于公司的财产,应当归公司所有。在离职前,如果电脑确实是由您个人使用的,那么您没有权利要求公司返还电脑。然而,如果您知道电脑已经被遗失并且可能被他人使用,而您又无法证明电脑是正确的状态,您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如果电脑确实是由于您个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或丢失,您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建议您与公司沟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