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兄今天54岁,是一个在职病休的精神病患者,最近忠脑梗死者,口齿不清,半身下能活动,生活不能自理,二便生活困难,单位认为没有义务派人护理,另我父母均已去世,兄弟相隔太远且各自有负担,请问单位有没有派人照顾的贵汪
2025-07-30 03:56尊敬的用户,您提到的情况确实需要专业的法律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应当承担对患病或年老的员工给予适当照料的责任。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哥哥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出现了严重的身体状况,如口齿不清、半身不遂、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大小便困难等,这表明他可能已经丧失了工作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有义务派人照顾哥哥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单位是否应该承担照顾责任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该单位与哥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等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如果单位坚持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照顾责任,那么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在此过程中,您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单位未尽到提供合理照顾的义务,以便为最终的裁决提供依据。 最后,对于您的家庭情况,建议您考虑将哥哥送到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找其他支持性资源,比如社区服务、志愿者团队等,帮助哥哥度过难关。 总之,面对这样的困境,建议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