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10月19日进入公司上班,签订劳动合同后以拿回去签字为由收回去,一直没给我。2017年6月19日打算无故辞退我,并与我签订接触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于2017年7月19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我签字了,可后来我一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是无故辞退我,6月17日晚部门经理微信通知我时辞退的理由为“公司觉得我不太合适目前的职位”,但并为对我进行培训或者调岗。无故辞退本应赔偿两个月工资的但是现在只能赔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我改怎么办?
2024-11-01 14:43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争议,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收集证据。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公司内部邮件或短信等。 寻求调解或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调解;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也可以选择提起劳动仲裁。 依法维权。了解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寻求专业意见。如果您不熟悉劳动法规,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获取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请务必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希望上述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