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苏州上班,刚进公司时公司跟我签的的安徽的劳动合同,因为我那边做的账目都是安徽的,合同签了3年。后来公司那边安徽的项目取消了,公司调我做苏州的事项,岗位也由原来的安徽仓库管理员成为苏州行政助理。当时说是试用期过后会涨工资。在试用期内工资一直都没变,还是原来的安徽那边发工资。现在又说我试用期没过,跟我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合理吗?
17天前首先,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您需要了解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服务期限。 其次,如果您的工作地点和工作职责发生了变化,并且公司在试用期间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调整工资待遇,那么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随意变更劳动条件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原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支付剩余的试用期工资,以及补偿因工资变动给您带来的损失。同时,建议您保留好与公司之间的所有沟通记录,以便日后维权使用。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