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和2月份我请了病假,病假期间只发放了基本生活费二百余元,后来大概到7、8月份的时候单位发放2017年上半年1-6月绩效工资,没有我的,我向人事科询问,被告知请假两个月就取消发放半年绩效,即使前两个月没有绩效,可后四个月我正常上班为何没有绩效?单位是否算是未能全额发放工资?违法劳动法?我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单位支付两倍经 济赔偿金?
2025-02-22 07:04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了劳动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如果单位在您请假期间未发放任何工资,这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 关于绩效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因此,即使是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工作时间减少,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的组成部分。如果单位在您休假期间未支付绩效工资,那么这可能构成了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您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要求单位补发缺失的工资;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申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与专业的法律顾问进一步沟通。同时,强烈建议您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