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3月入职于一家个体机械加工店,约定基本工资3500元,26制。加班20元每小时,4月份上班期间磨车刀时,伤到手指了,休息了4天半。之后中途个人并未有请假休息,5月份发工资才知,工伤不给薪酬,清明节休假也扣除薪资。今天白天还在上班,晚上就让明天不用上班了,面对这无故辞退要求。我是否可以请求劳动相关部门要求其赔偿一个月工资,以及补发工伤期间的基本工资,和补交2个月社保……请律师朋友帮忙解答下有关问题……先谢谢了
2024-10-15 07:58您的情况涉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您在工作中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即使您未能提出工伤申请,该部分损失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您在工伤期间没有缴纳社保,您可以向当地社保局申请补缴。 关于您的其他诉求,建议您直接与雇主沟通协商,争取合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进行调解或仲裁。同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请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作合同、考勤记录、医疗证明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